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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2日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消费品安全,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我局组织起草了《马鞍山市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要求,现将《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

20214月底,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印发了《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皖市监质〔20212号)。为贯彻落实省暂行办法和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我局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订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暂行办法》保留了《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框架,增加我市已经开展或准备开展的工作内容。起草过程中,《暂行办法》充分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直属行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以及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正文共有24条。

一是明确召回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受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在消费品召回管理中承担的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局开展辖区内缺陷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风险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等工作;受委托召回技术机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技术评估、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是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互通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直属行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各消费品缺陷伤害风险监测点,应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消费品缺陷信息以及缺陷消费品召回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信息。

三是规定了消费品召回的程序。消费品召回一般程序为缺陷信息分析研判、消费品生产企业调查分析、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生产企业不认同市场监管部门缺陷调查分析结果,坚持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充分调查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责令生产企业召回。

四是规定了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消费品召回中的法律责任。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在消费品召回中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生产者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